盱眙县教育局关于规范病假手续及待遇问题的有关规定

发布时间:19-02-19 录入:xysyxx 浏览次数:10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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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教育系统请病假工作制度,维护正常工作秩序,加强人员病假管理,结合我县实际,现就教育系统人员病假期间相关事项,作出如下规定:

一、请病假程序及材料

(一)请病假程序

请病假必须由本人(本人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可由其委托人)办理请假手续,具体程序如下:

1.连续请病假一周以内,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审批;

2.连续请病假一周以上至一个月,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;

3.连续请病假超过一个月,经校务会或班子会研究,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、加盖单位公章后,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。

(二)请病假须提交的材料

请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(应包含明确的建议休息时间,并加盖相应公章),病历及药费单据等交所在单位。

(三)销假

1.请病假人员病假结束后,应及时上班并办理销假手续。

2.县教育局将对请销假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,不及时销假的,自假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按旷职论处。

二、病假期间工资待遇

1.根据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》要求,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放工资:

1)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,工资(包括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岗位津贴的70%)全额发放。

2)病假超过两个月的,从第三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岗位津贴的70%部分三项之和按90%计发,其他各项全额发放。工作年限满10年的,工资全额发放。

3)病假超过六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岗位津贴的70%部分三项之和按70%计发;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,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岗位津贴的70%部分三项之和按80%计发;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,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岗位津贴的70%部分三项之和按90%计发。其它各项全额发放。

2、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盱教发[2013]52号文件执行。

3、病假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履行工资变动审批手续。

上述工资待遇规定,如遇政策调整,则按新规定执行。

三、病假管理相关要求

1.对提供虚假材料,骗取病假的人员,经查实,除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、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外,取消当事人病假并做旷职处理,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问责。

2.请病假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上报,对隐瞒不报,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,由相关单位负责追缴,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。

3.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,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作补充规定。

本规定由县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。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盱眙县教育局

2019121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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